全球对死胎(stillbirth)的定义根据孕周及胎儿体
质量,存在明显的差异。 我国将妊娠 20 周后或胎儿体质量≥350g,胎儿在分娩时无明确的生命迹象,称
为死胎[1]
。 第 11 版国际疾病分类将胎儿体质量
500 ~ 999g,或孕 22 ~ 27 周,或身长 25 ~ 34cm,称为早
期死胎;将胎儿体质量 > 1000g,或孕周 > 28 周,或身
长 > 35cm 的死胎定义为晚期死胎[2]
。 早期死胎与晚
期死胎的原因有所不同。 早期死胎一般与先天畸形、
胎儿生长受限(fetal growth restriction,FGR)、感染等相
关;晚期死胎多数由于妊娠合并症、并发症,如子痫前
期、胎盘早剥等引起。 死胎的原因根据经济发展水平
也存在差异。 在低收入国家和地区,梗阻性难产、子
痫前期和感染是导致死胎的常见原因。 在高收入国
家,死胎的常见原因是 FGR 与胎盘功能不良。 当地的
法律与宗教信仰对死胎的病因构成也有广泛影响。 |